新规速递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来源:知产财经   作者:知产财经   日期:2022-05-04   阅读:843次
摘要: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该指南的发布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规范统一北京法院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重要举措。


4月25日,北京高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审理指南》共51条,分为六个部分:

其中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主要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等一般性问题,其中分别规定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内容、惩罚性赔偿请求与赔偿仲裁的关系等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主要涉及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实体问题,包括法定要件、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以及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部分为程序问题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提出或变更,共同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要求等;

第六部分为适用范围,对北京高院此前发布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进行明确。

此外,会上发布了五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百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新华字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斐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约翰迪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和“鄂尔多斯”侵害商标权案。

这五件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是赔偿数额普遍高于未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判赔数额。“新华字典”案、“约翰迪尔”案均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斐乐”案的赔偿数额达到了791万元。二是权利客体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较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与权利保护需求相匹配。五件案例中,不仅涉及“百度”“鄂尔多斯”“约翰迪尔”等已注册驰名商标,还涉及“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三是侵权行为均体现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能实现该制度惩治严重侵权行为的功能和作用。五件案例中,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后果严重的“百度”案,有重复侵权的“约翰迪尔”案等。四是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充分、计算方式相对准确。这五案均使用了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在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的基础上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使计算过程清晰明确,计算结果相对准确。

这五件案例的典型意义分别体现为:

“百度”案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后,北京法院规范进行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典型案件。惩罚性赔偿计算的赔偿总额应为填平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即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以及基数与倍数的乘积之和。

“新华字典”案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从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角度判断侵权故意的典型案件。虽然“新华字典”未被申请注册商标,但经过数十年持续宣传使用,已构成辞书领域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他人在辞书上使用“新华字典”显然具有侵权故意。

“斐乐”案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中因侵权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在先的“斐乐”商标仍实施侵权行为从而认定存在侵权故意的典型案件。被告在申请注册与“斐乐”商标近似的商标时被驳回注册,但仍在与“斐乐”商标相同商品上使用被驳回注册的商标,明显具有侵权故意。

“约翰迪尔”案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中存在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情形的典型案件。被告因销售侵害“约翰迪尔”商标的商品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能同时满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两项要件。

“鄂尔多斯”案是相对准确地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典型案例。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关键。在以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时,有三项必要的计算指标:一是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二是侵权商品的价格。三是权利商标赋予侵权商品价格的利润率,即知识产权贡献度。以此对惩罚性赔偿基数进行相对准确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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