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律说法 | 一种新型诈骗行为——背锅贷(二)
四、背锅贷犯罪行为中涉及到的罪名
套路贷犯罪可能会涉及: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这些犯罪都够重,够明显,公检法认定这些犯罪事实不难。
而背锅贷呢?其犯罪行为更加隐秘。在北京爆发的背锅贷案中,所犯罪行主要包含:合同诈骗、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其中,最难认定的是贷款诈骗罪,因为一些办案人员还没有把客观事实穿透到金融机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每笔背锅贷中,除了背锅人与其房产是真实的以外,其它材料都是伪造的,无不触犯以上前三条要件!
五、背锅贷中的被害人
背锅贷的本质问题是从法律上认定被害人的问题。法理上和道理上的被害人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这里所讲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背锅贷的犯罪动机
背锅人没有钱,只有房子,骗子瞄到的是他们的房子,不是他们的钱,即骗子想骗到的是资方的钱。事实上,骗子没有骗到任何一套房,骗子骗到的都是钱!只有当刑事案的判决结果把背锅人列为被害人之后,背锅人才会受到失去房子的伤害。
(二)、 背锅人是背锅贷的工具
诈骗犯设计的这个背锅贷,其核心是把背锅人当成工具来使。他们大张旗鼓广泛宣传推销就是为了给背锅人洗脑,将其变成他们诈骗的工具,令其稀里糊涂地在一些列文件上签字,掉入陷阱之中。
(三)、背锅人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
背锅人在借款合同甚至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被诈骗所致。这个客观事实不可忽略!
最高法对空白合同签字案件[15]给出了【裁判要旨】[16]:“担保人主张其系在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指示下在空白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的,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保人处签名时理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阅,如疏于审查或者放任而未予审查即签字,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其应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这是民事案件的指导性判例,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该受此影响。不能用民事思维影响刑事判决。背锅贷中,不能忽略这个客观事实:所有背锅人的签字行为都是在精心策划的诈骗场景下的完成的,背锅贷的核心就是精心策划了一场诓骗背锅人签字的骗局,就是要造成背锅人无法对借款合同等一系列文件进行审阅的结果。即便当有些背锅人意识到了受骗上当,提出了反悔,没有一个反悔成功的,各种恐吓和威逼手段早就准备好了。
(四)、骗到的钱所属问题
钱打入了背锅人的帐上,或依据背锅人的委托打给了第三方,就据此认定钱是背锅人的,就太过简单粗暴。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整个被骗过程中,背锅人对资方出借的钱都没有享到有所有权,钱作为非特定物,其进出帐都受诈骗犯的全程控制。事实上,如果不受控制,背锅贷就成功不了。
(五)、资方有背锅人的真实房产抵押权
抵押的房产是真实的并不能阻却贷款诈骗罪的成立。如果据此否定贷款诈骗罪就是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错误解释。
背锅贷中不是借款人(背锅人)自己向资方借来钱再给了骗子,而是骗子安排的整个借款过程。在报案那个时间节点上看,骗子骗到的钱是资方的,不是背锅人的,此刻资方已经是既遂被害人了。如果刑事案判决背锅人是被害人,那么在判决书生效那一刻背锅人并没有损失,真正的损失将发生在背锅人向资方还债之后。换言之,如果资方在刑事案中的损失依据民事诉讼得以挽回的话,资方不就是刑事案中已经成为了被害人了吗?如果一个未遂被害人在法院的判决下变成了既遂被害人!这将是一个多么荒唐的法律逻辑呀!
(六)、 背锅贷中存在的显性证据
在每个背锅贷中都在用一个假象掩盖他们要骗钱的犯罪动机——“钱都是房主从资方借来给我的。”但还是有露出马脚的时候。暴雷前,在危机出现了,其资金链岌岌可危之时,骗子饥不择食,于是就有骗子与一些背锅人共借,即骗子和背锅人一起签借款合同。这就证明了诈骗犯的诈骗目标是资方,诈骗目的明显就是骗钱。还存在一些诈骗犯去借钱,由背锅人用房产抵押担保的案例。这更能说明诈骗犯的目标和目的。甚至还有骗子谎称给背锅人解压房产,骗背锅人又借一笔钱。还有,相当多的背锅人的银行卡和U盾都在骗子手里,所有涉案的资金往来都由骗子控制。这是不可忽视的显性证据。
六、两头骗的客观事实不容忽视
目前公检法对背锅贷案的认识还不足,把“诈骗犯+背锅人+资方”分割成了两个法律关系“诈骗犯+背锅人”、“背锅人+资方”。如果坚持这样的认识就正中骗子的下怀!未遂背锅人就将成为真正的背锅人了。
绝不能忽略一个事实,资方是诈骗行为人找来,贷前背锅人不认识资方,也没有接触过资方,所有贷款事宜都是诈骗行为人与资方背着背锅人商定好的。诈骗行为人不仅骗了背锅人,也骗了资方,甚至与金融机构的员工一起骗了资方,实施了两头骗。
结论:
背锅人是未遂被害人,能否成为既遂被害人完全取决于法院的刑事判决结果。司法界的人士应擦亮眼睛,避免发生被犯罪嫌疑人所蒙骗。
参考文献:
[1]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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