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PUA第一案宣判丨男女朋友之间的情感虐待是否属于犯罪

来源:原创内容   作者:范明超、蔡艳园   日期:2023-07-10   阅读:156次
摘要:追踪热点,探讨法律:北大才女自杀案,牟林翰PUA获刑,是否“越界”?
近日,牟林翰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向女友家属赔偿73万余元。(参见“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MHRVYMnwK__JF9pWnofzLg,见下图) 这是国内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认定两性关系中精神虐待导致对方死亡而获刑的司法案例,被外界称作“国内PUA第一案”。

这个故事要从五年前讲起,2018年8月,牟林翰与女友确立恋爱关系、同居,并与双方家长见面。但是,牟林翰因对女友以往性经历不满,多次追问、争吵,且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地辱骂女友,甚至提出让女友通过“打胎”等方式以获得其心理平衡等,导致女友多次自杀未遂。最终,女友于2019年10月9日服药自杀,后不治身亡,终年24岁。

现代社会,受过高等教育的名校之子,竟如此苛刻对待女友,直至人间悲剧发生,社会公众开始更加深入地了解“PUA”一词。

 

牟林翰与女友的聊天记录的截图


此事一出,舆论哗然,不少人认为,牟林翰式的PUA害恶甚大,但女友毕竟是自杀,且PUA虽是恶行,但其行为表现多数为语言暴力,属于精神控制范畴,很难定罪。

加之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形下,精神暴力被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确定为0。如果通过网络检索“虐待罪 婚前同居”,可以看到与之相似情况判处虐待罪的情况,根本无先例可循。

然而,本案中,海淀法院将“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进而适用“虐待罪”,对牟判处虐待罪,属于创举。其本质是,用扩张解释方式进行定罪处刑,以将现行刑法条文与案件事实之间“对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过去的刑法案例中,对家庭成员是做限缩性解释的,即需要通过以婚姻或血缘关系来确定家庭成员,进而适用虐待罪。然而,在本案中,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规定中的“家庭成员”进行扩张解释。

下面摘录裁判文书中关键的一段判决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女友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林翰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牟林翰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量刑。

图片

在司法实践中,为追求结果的妥当性,往往以扩张解释的名义进行类推适用,其结果虽在个案中使得裁判结果更符合平等的正义之要求及公众之期待。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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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与团队成员讨论时,大家也谈到了刑法的谦抑性及保护人权属性,不能将刑法条文随意进行扩张解释。

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法治理念也在不断进步与发展。

PUA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对于亲密关系、家庭成员的极大危害,这些都应予以重视。

因此,笔者建议完善虐待罪,修改刑法虐待罪规定为“虐待家庭成员或者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特定人,情节恶劣的,……”或增设“故意精神伤害罪”,似更为合适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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